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章程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 (簡稱省民企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Private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DPE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省內民營企業家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圍繞大局,服務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黨和政府與民營企業的聯系,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民營企業發展的新思路,努力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和寬松環境,圍繞我省確定的“八大發展戰略”和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上培育壯大“十強產業”創新發展、科學發展。為促進我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和繁榮山東經濟做貢獻。 本會遵循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誠信民主的方針開展工作。不接納未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注冊的任何組織作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嚴肅組織生活,嚴明政治紀律,切實發揮好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扎實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旗幟鮮明講政治,積極引導會員企業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五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系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直屬協會。本會接受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提高本會成員的自身素質和領導能力,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 (二)為民營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準入市場、申請專利等方面提供支持。針對民營企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提供有效服務。 (三)研究國內外經貿動態,開展信息交流與溝通。 (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交流經驗。組織會員參與理論研討、專題報告、人員培訓和經貿交流活動。積極推廣和介紹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傳播會員單位的企業文化。 (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國內外考察、展覽、交流會等活動。加強與海內外工商社團的聯系,為我省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六)加強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推廣慈善事業,做好會員的宣傳推介,樹立本會新形象。 (八)積極發展會員,表彰先進會員,不斷推進本會建設。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及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常設機構討論作出處理,最高處分為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常務理事、理事;決定本會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三)聽取并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終止事宜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的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和解決; (五)制定和提名有關的工作方案和人事任免案; (六)其他有關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有效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 第十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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